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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4民初3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宝江与郝聪敏、王宝财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宝江,郝聪敏,王宝财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4民初3009号原告:王宝江,男,1948年8月2日生,汉族,住大连市普兰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明君,系大连市普兰店区新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郝聪敏,女,1977年7月28日生,汉族,住大连市普兰店区。被告:王宝财,男,1953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大连市普兰店区。原告王宝江与被告郝聪敏、王宝财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要求撤回对被告郝聪敏、王宝财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宝江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宝江负担。审判员  张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肖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