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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民终3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王亚娟与黄爱忠、夏琴等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亚娟,黄爱忠,夏琴,江苏泰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蔡高明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民终35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亚娟,女,196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城南新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爱忠,男,196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城南新区,现羁押于南京江宁监狱。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夏琴,女,196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泰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城南新区伍佑街道办事处通榆北路18号。原审第三人蔡高明,男,1964年9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城南新区。上诉人王亚娟与被上诉人黄爱忠、夏琴、江苏泰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蔡高明返还财物纠纷一案,不服盐城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苏0991民初12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亚娟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收到原审法院催交上诉费通知后,仍未能按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并提供相应的票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亚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葛丹峰审判员  李如旭审判员  赵 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程 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