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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终5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南京市江宁区创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南京恒晟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科恒地质勘查工程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京恒晟混凝土有限公司,南京市江宁区创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科恒地质勘查工程有限公司,南京恒泽新材料有限公司,南京科恒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严海,陈静,陈正伟,周勇,严新宇,张兴巧,严江,徐巧林,张宗学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58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恒晟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东屏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王成化,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市江宁区创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竹山路56号。法定代表人:车鸣,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江苏科恒地质勘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文靖路89号。法定代表人:严江,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审被告:南京恒泽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东屏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严凤银,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审被告:南京科恒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横溪镇。法定代表人:严海,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审被告:严海,男,1978年1月3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原审被告:陈静,女,1980年8月24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原审被告:陈正伟,男,1957年8月16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原审被告:周勇,男,1985年4月29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原审被告:严新宇,男,1990年1月2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原审被告:张兴巧,女,1971年9月16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原审被告:严江,男,1976年8月8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原审被告:徐巧林,男,1973年6月13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原审被告:张宗学,男,1972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上诉人南京恒晟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市江宁区创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江苏科恒地质勘查工程有限公司、南京恒泽新材料有限公司、南京科恒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严海、陈静、陈正伟、周勇、严新宇、张兴巧、严江、徐巧林、张宗学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5民初83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京恒晟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南京恒晟混凝土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德清审判员  罗正华审判员  毕宣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郭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