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02民初2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原告赵世亮与被告常创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世亮,常创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02民初2822号原告:赵世亮,男。被告:常创民,男。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晓雪,山西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赵世亮与被告常创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世亮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世亮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世亮撤诉。案件受理费4936元,减半收取2468元,由原告赵世亮负担。审判员 赵 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续莎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