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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02民初2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原告赵世亮与被告常创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世亮,常创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02民初2822号原告:赵世亮,男。被告:常创民,男。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晓雪,山西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赵世亮与被告常创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世亮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世亮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世亮撤诉。案件受理费4936元,减半收取2468元,由原告赵世亮负担。审判员 赵 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续莎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