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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3民初2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黄勇与朱志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3民初2370号原告:黄勇,男,194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四海,滁州市南谯区沙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安龙,男,1977年8月10号出生,汉族,住滁州,原告儿子。被告:朱志忠,男,1964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勇与被告朱志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勇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勇撤回撤诉。案件审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勇负担。。审判员  XX信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晓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