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528执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钊与匡洪兵、刘程程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钊,匡洪兵,刘程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8执188号申请执行人:李钊,男,198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被执行人:匡洪兵,男,1986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被执行人:刘程程,女,198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钊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匡洪兵、刘程程民间借贷一案,申请人根据新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宁民一初字第9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匡洪兵、刘程程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员  唐良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曾 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