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24民初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翁志林与李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尼特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志林,李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苏尼特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2524民初317号原告:翁志林,女,1968年7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赛汉塔拉镇。被告:李伦,男,196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苏尼特右旗。原告翁志林诉被告李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翁志林、被告李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即刻返还借款本金675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5年3月15被告李伦因做买卖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67500元,双方约定的还款日期为2016年3月15日,并出据借条一张。但是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未果,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李伦答辩称: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是暂时没钱,不能及时返还原告翁志林主张的借款本息,待有钱后一定返还原告的钱。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5被告李伦向原告翁志林借款67500元,双方约定的还款日期为2016年3月15日并出据借条一张。但是到期后被告李伦没有偿还借款,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在庭审当中原告明确表示放弃借款利息。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借条以及原、被告的陈述在案为凭,已经开庭对质和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应当受法律的保护,被告李伦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翁志林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当承担还款义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判决如下:被告李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翁志林借款本金67500元整。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88元,减半收取744元,由被告李伦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斯琴布和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乌仁图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