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91民初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罗微与王景瑞、张译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微,王景瑞,张译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91民初839号原告罗微,女,汉族,住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告王景瑞,男,汉族,住大庆市龙凤区。委托代理人李晶石,黑龙江龙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译文,女,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委托代理人李晶石,黑龙江龙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微与被告王景瑞、张译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微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4元(已减半),由原告罗微负担。审判员 郭佳雪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施艳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