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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91民初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罗微与王景瑞、张译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微,王景瑞,张译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91民初839号原告罗微,女,汉族,住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告王景瑞,男,汉族,住大庆市龙凤区。委托代理人李晶石,黑龙江龙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译文,女,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委托代理人李晶石,黑龙江龙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微与被告王景瑞、张译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微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4元(已减半),由原告罗微负担。审判员  郭佳雪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施艳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