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33行初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9-08
案件名称
米成林与张家口市崇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成林,张家口市崇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733行初7号原告米成林,男,汉族,1957年7月7日出生,退休职工,现住张家口市崇礼区。委托代理人田峰磊,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张家口市崇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张家口市崇礼区西湾子镇迎宾路。法定代表人武世海,男,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梁继运,男,系该局法务部主任。原告米成林诉被告张家口市崇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经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裁定书,由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米成林及其委托代理人田峰磊、被告张家口市崇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代理人梁继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米成林诉称:米成林于1974年9月被分配至张家口市××厂当学徒,三年后转为正式工,工种为电焊工。1992年××厂在企业改制过程中被关闭,其调入×厂,继续从事电焊工工种。至2007年因×厂破产而下岗。此后其凭借自己的电焊技术自谋职业。2012年7月,米成林以从事特殊工种符合提前退休条件为由向张家口市崇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提前退休申请,张家口市崇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2年11月口头告知米成林其申请未获批准。米成林于2014年以同样的申请材料再次向张家口市崇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提前退休,获得批准,并于2014年7月办理了退休手续。由于被告于2012年审批退休工作中的不作为致使原告遭受经济损失,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的行为系不履行法定职责,属于行政不作为,同时赔偿原告因此产生的各项经济损失,包括延迟退休工资,应增长工资,多缴纳的养老保险金、罚金及档案管理费,应补发的取暖费,因上访产生的住宿费、交通费、生活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律师费等损失共计159438元。事实与理由:1.米成林从事的工作系特殊工种,符合提前退休条件,其于2012年和2014年向被告提交的材料一致,2014年通过审核并办理退休,证明被告对米成林符合提前退休条件是认可的。2.被告有义务审核、审批原告申请提前退休的手续,并应为原告办理但未办理。原告2012年提交的《河北省参保人员提前退休审批表》上无被告及相关主管单位印章,而2014年的审批表上则有崇礼县工业促进局、��礼县社会保障事业管理局、崇礼县人事局的印章,故被告在2012年未对原告申请退休的行为做出任何的表示,其行政不作为系违法。3.米成林于2014年退休时办理的退休证上的用印单位系崇礼县社会保险事业局,系被告所属部门,应认定原告是否退休的行政行为是由被告作出的。4.原告对被告当庭提交的张劳字[1999]38号等文件复印件的真实性不予认可。5.原告所主张的权利并未超过诉讼期限。被告张家口市崇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辩称,米成林于2012年6月向被告递交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表,被告于同年7月向张家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递交了相关材料,因米成林材料不全未获批准。同年11月被告将该情况及相关复议、诉讼权利义务口头告知原告。1.根据《张家口市劳动局转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冀劳社[1999]24号文件的通知》等文件表明,张家口市崇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只是申报、审核单位,并非审批单位,原告将其列为被告显然错误,被告不是本案适格主体。2.2012年被告已将原告未获审批的情况通过口头方式告知原告,其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议和行政诉讼,现已超法定诉讼时效,人民法院不应当受理。3.被告提供的张家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关于米成林退休的调查函》证明被告已经向市局申报原告的提前退休申请,但因原告的条件和资料不符合提前退休的条件,没有批准。经审理查明,原告米成林于2012年7月向被告张家口市崇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提前退休申请,被告将相关材料于2012年11月12日递交至张家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经该局工作人员审查,米成林的提前退休申请未获批准。后被告将该情况口头告知原告。原告于2014年再次提出提前退休申请,获���批准,并于2014年7月正式办理退休。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河北省参保人员提前退休审批表、企业职工退休证复印件、张家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张劳社字〔2008〕58号《张家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公示花名册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另查明,张家口市崇礼区原称崇礼县,因行政区划名称变更为张家口市崇礼区,故各证据中所示崇礼县现皆为现张家口市崇礼区。本院认为,根据张家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张劳社字〔2008〕58号《张家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从2008年1月起,市劳动保障部门对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暂实行集中时间、集体研究的办法进行审批。即每月20日前由市劳动保障局主管领导��织有关科室和社保局负责人参加的局务会议,集体研究审批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第五条“市劳动保障局保险科要认真核对《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公示花名表》的有关内容,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拿出初审意见,整理汇总后,及时报主管局长组织研究。根据研究意见,由主管科长在《河北省参保人员提前退休审批表》中签字后方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等相关规定可以认定,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审批权限系张家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限。张家口市崇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2年11月12日将《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公示花名册》报张家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该证据中载明了米成林从事高温、井下、有毒工作22年,张家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初审意见不通过,局务会研究意见为“电焊工”的情况。张家口市崇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没有审批权,其只有审查权和申报权,张家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系具有该审批权的行政单位。米成林所提起诉讼的被告张家口市崇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是适格的主体,本院建议米成林变更被告,现因米成林不同意变更被告,也不申请撤诉,其起诉不符法定条件,故本院依法应予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起诉。案件受理费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 成 夫审判员 张丽��审判员 赵 秀 元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 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六)重复起诉的;(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十)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的。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