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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24执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汪国强、汪永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国强,汪永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24执471号申请执行人:汪国强,男,1963年12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被执行人:汪永琦,男,1982年8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申请执行人汪国强与汪永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2017)浙0824民初3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03月27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汪永琦长期在外,下落不明,本案诉讼保全的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根据有关规定暂时不能提取。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汪永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上网布控。截止2017年08月01日,被执行人汪永琦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20000元及利息,欠缴案件受理费410元,执行费200元,现��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824执47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有土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余立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