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8民初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田某某、翟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田某某,翟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8民初838号原告:赵某某,女,197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深泽县人,现住深泽县。被告:田某某,女,197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深泽县人,现住深泽县。被告:翟某,男,197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深泽县人,现住深泽县。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田某某、翟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赵某某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英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刘梦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