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128民初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田某某、翟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田某某,翟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8民初838号原告:赵某某,女,197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深泽县人,现住深泽县。被告:田某某,女,197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深泽县人,现住深泽县。被告:翟某,男,197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深泽县人,现住深泽县。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田某某、翟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赵某某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英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刘梦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