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2民初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方某与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22民初911号原告:方某,女。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富海,江西同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某,男。原告方某与被告温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方某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某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方某负担。审判员 汪根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欧阳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