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922民初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方某与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22民初911号原告:方某,女。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富海,江西同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某,男。原告方某与被告温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方某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某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方某负担。审判员  汪根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欧阳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