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3民初1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与崔杰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崔杰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3民初1547号原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青园街215号亚太大酒店贵宾楼9层。负责人:韩风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浩,该公司职员。被告:崔杰,男,1982年5月10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原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与被告崔杰为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宋瑞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胡娅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