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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04执1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胡婷与湖北新益面粉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婷,湖北新益面粉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9004执1170号申请执行人:胡婷,女,198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洪山区。被执行人:湖北新益面粉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桃园大道018号。法定代表人张宏平,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婷与被告湖北新益面粉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指定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9004民初161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昊审判员 刘昌杰审判员 刘 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毛少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