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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藏0102民初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裴帆与李正权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帆,李正权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0102民初429号原告:裴帆,男,198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民航西藏区局财务处员工,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身份证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惠玲,西藏方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家才,西藏方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正权,男,199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其他情况不详。原告裴帆与被告李正权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裴帆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裴帆的申请,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裴帆撤诉。案件受理费406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030元,由裴帆负担。审 判 长 白 央 啦审 判 员 旦增拉珍人民陪审员 索朗旺堆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四郎拥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