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10执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乌某与山西民贤民贤高级中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某,山西民贤高级中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10执233号申请执行人:乌某,女,196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邮政公司工会干部,住太原市迎泽区。被执行人:山西民贤高级中学,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法定代表人:刘阳,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2016)晋0110民初703号民事判决书,对该案予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山西民贤高级中学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马国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崔艳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