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29执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五峰交通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第一公路工程公司、宜都市中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五峰交通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第一公路工程公司,宜都市中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9执63号申请执行人五峰交通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邓鹏飞,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福建省第一公路工程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法定代表人陈建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宜都市中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都市。法定代表人李德金,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五峰交通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第一公路工程公司、宜都市中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2日作出的(2016)鄂05民终5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过本院执行,被执行人福建省第一公路工程公司已履行完毕,申请人撤回对宜都市中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529执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尚义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