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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02执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曾昭蓉与黄照登、黄佩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昭蓉,黄照登,黄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02执411号申请执行人:曾昭蓉,女,1969年2月3日,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黄照登(曾用名黄昭登),男,1973年1月1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黄佩,女,1994年5月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昭蓉与被执行人黄照登、黄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黄照登、黄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照登、黄佩履行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7民终159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照登、黄佩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以(2015)章民三初字第3410号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执行人黄佩所有的坐落于赣州市华润中心×区×#、×#楼××幢幸福里×××室(合同编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黄佩所有的坐落于赣州市华润中心×区×#、×#楼××幢幸福里×××室(合同编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XXX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联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