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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3执2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程浩宇申请执行王云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浩宇,王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3执221号之一申请人:程浩宇,男。法定代理人:程健雄。被执行人:王云,女。申请人程浩宇与被执行人王云抚养费纠纷一案,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泾民一初字第0122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案件执行标的为:给付申请人抚养费10800元及利息(2014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0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利息,执行费62元。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王云的银行存款1100.00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也无执行线索可提供,同意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再恢复执行,再次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泾县人民法院(2012)泾民一初字第0122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友葆审判员  吴同斌审判员  胡银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巢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