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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21民初1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武汉华煜嘉缘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京山分公司与万义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华煜嘉缘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京山分公司,万义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21民初1054号原告:武汉华煜嘉缘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京山分公司,住所地京山经济开发区轻机大道凯发清华园5幢,组织机构代码57374799-6。代表人:刘红艳,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贤能,京山县宋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万义安,男,195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京山县人,住京山县,现住京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华煜嘉缘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京山分公司与被告万义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华煜嘉缘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京山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华煜嘉缘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京山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社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罗 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