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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02民初3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2017)湘0602民初3399孙忠文诉方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撤诉处理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忠文,方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02民初3399号原告:孙忠文。被告:方芳。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忠文与被告方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忠文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方芳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忠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忠文撤回对被告方芳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由原告孙忠文负担。审 判 长  唐干才审 判 员  刘耀华人民陪审员  刘鹏远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严 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