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02民初3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2017)湘0602民初3399孙忠文诉方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撤诉处理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忠文,方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02民初3399号原告:孙忠文。被告:方芳。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忠文与被告方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忠文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方芳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忠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忠文撤回对被告方芳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由原告孙忠文负担。审 判 长 唐干才审 判 员 刘耀华人民陪审员 刘鹏远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严 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