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4执1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张磊与汤飞、李朋飞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磊,汤飞,李朋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24执1379号申请执行人:张磊,:男,198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巨川,泗洪县车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巧利,泗洪县车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汤飞,男,198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泗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伟,泗洪县陈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李朋飞:男,1985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泗洪县。依据(2016)苏1324民初8354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汤飞、XX飞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张磊65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75元。经申请执行人张磊申请,2017年2月27日,本院立案执行,2017年3月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汤飞、XX飞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其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2017年3月9日,本院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于2017年7月12日将其拉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汤飞、XX飞的下落及其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2017年3月23日查封XX飞所有的苏N×××××号小型汽车(该车下落不明,未能扣押),2017年3月28日轮候查封XX飞所有的位于泗洪县现代名城37幢3-405室房产,2016年12月14日查封汤飞所有的位于泗洪县首义中央公馆49幢1单元703室房产(现该房产系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且有银行按揭贷款未付清,暂不宜处置),现已执行到位6664.18元,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杜学任执行员 李帅伟执行员 裴昌乐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成红第1页/共223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