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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02民初3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2017)湘0602民初3594陈小平诉杨新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平,杨新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02民初3594号原告:陈小平。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涌,湖南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新安。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小平与被告杨新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小平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小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小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60元,减半收取1580元,由原告陈小平承担。审判员  彭莎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严 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