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7民初第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杨少锋与冯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余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少锋,冯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127民初第725号原告:杨少锋,男,汉族,1976年9月9日生,住江西省余干县,被告:冯叶,男,1964年6月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余干县。法定代理人:邹某,女,1942年6月1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余干县,(系被告冯叶母亲)。原告杨少锋诉被告冯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少锋、被告冯叶的法定代理人邹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少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0万元,利息440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28日和2016年10月12日,被告分二次向原告借钱共计20万元并约定月息为2%,及在2016年底偿还,现时间已过,催收无果。我国法律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据此,特具本状,望判如所请。被告冯叶法定代理人邹某辩称,现在冯叶处在昏迷状况,也问不到他的借款的情况,对冯叶借原告的款我不清楚。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2月28日、同年10月12日被告冯叶分二次向原告借款15万元、5万元,共借款20万元,未约定还款时间,也未约定利息。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清楚,有被告冯叶出具的欠条为凭,借条上未约定还款时间,原告可随时主张权利,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其借款本金20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称双方约定月息2%,但借条上并未约定利息,原告又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不予采信,故对原告现要求被告支付其利息44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冯叶在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原告杨少锋支付人民币20万元。驳回原告杨少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冯叶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60元,减半收取计2480元,由原告杨少锋负担330元,被告冯叶负担2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XX旺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刘小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