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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7刑初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昌佳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昌佳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7刑初68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昌佳,男,1968年2月12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汉族,文盲,农民,住苍南县。因本案于2017年5月26日被苍南县公安局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辩护人方照,浙江正昌律师所事务所律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诉[2017]5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昌佳犯容留卖淫罪,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本案法律、司法解释变化为由,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鉴于指控罪名量刑标准的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公诉机关在宣告判决前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民城人民陪审员  丁良波人民陪审员  杨德豪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董莉莉法律条文附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撤回起诉的理由,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