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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8执8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西县支行、陈衍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西县支行,陈衍兵,安徽良奇生态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8执8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西县支行,住所地:岳西县天堂镇天堂路75号。法定代表人:李兴策,行长。被执行人:陈衍兵,男,汉族,1966年2月28日出生,住岳西县。被执行人:安徽良奇生态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岳西县莲云乡。法定代表人:秦名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西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陈衍兵、安徽良奇生态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有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衍兵、安徽良奇生态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9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芮泽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闵浩峰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