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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02民初4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江支行与赣州市森海废旧金属再生利用有限公司、陈长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江支行,赣州市森海废旧金属再生利用有限公司,陈长林,申菊英,赣州市金石实业有限公司,李右兵,黄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02民初4946号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江支行,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章江南大道20号银庭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744282573K。负责人:张琴,系该行行长。被告:赣州市森海废旧金属再生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赣州畜牧研究所院内。组织机构代码:55604069-X。法定代表人:陈长林,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陈长林,男,汉族,1968年9月8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被告:申菊英,女,汉族,1969年1月30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被告:赣州市金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龙岭工业园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82705682945E。法定代表人:李右兵,系该公司负责人。被告:李右兵,男,汉族,1960年2月16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被告:黄燕,女,汉族,1964年10月2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江支行与被告赣州市森海废旧金属再生利用有限公司、陈长林、申菊英、赣州市金石实业有限公司、李右兵、黄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30日立案。2017年8月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江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江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244元,减半收取25122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章贡支行承担。审判长  傅一波审判员  吴 芬审判员  薛春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邱邻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