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026民初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原告谭新春与被告汝城县义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汝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新春,汝城县义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6民初626号原告谭新春,男,汉族,1955年4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汝城县。被告汝城县义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远伦。原告谭新春与被告汝城县义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2017年9月21日,原告谭新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谭新春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谭新春负担。审判员  曾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何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