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民辖终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潍坊远华置业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民辖终3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开元街道办事处北海路以东新浦街以南。负责人:吕青,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潍坊远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城南工业园永顺路南2号。法定代表人:刘世远,总经理。上诉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2017)鲁0725民初61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上诉称,本案被告住所地为潍坊市寒亭区,本案应当由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交由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本案系因土地使用权侵权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不动产位于山东省昌乐县,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专属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卢卫国审判员 张国良审判员 王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马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