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民辖终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阳谷云通电缆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山西吕梁离石永宁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阳谷云通电缆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山西吕梁离石永宁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民辖终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阳谷云通电缆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阳谷县狮子楼办事处清河西路。法定代表人:翟东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吕梁离石永宁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城北街道办事处下安村。法定代表人:张保卫。上诉人阳谷云通电缆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西吕梁离石永宁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521民初45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查本案过程中,上诉人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并递交了撤回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阳谷云通电缆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西吕梁离石永聚煤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阳谷云通电缆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孟凡利审判员 杨绍辉审判员 宋传宝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 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