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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8民初1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阜城县阜城镇码头中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浩,张思远,阜城县阜城镇码头中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8民初1186号申请人:杨浩,男,汉族,2003年9月11日出生,,学生,住阜城县。法定代理人:杨某(系杨浩之父),男,汉族,1977年1月7日出生,,农民,住阜城县。法定代理人:孙某(系杨浩之母),女,汉族,1981年8月29日出生,,住住阜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斌,河北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思远,男,汉族,2004年8月18日出生,,学生,住阜城县。法定代理人:张某(系张思远之父),男,汉族,1973年2月23日出生,,农民,住阜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月霞(系杨浩之伯母),女,汉族,1969年5月4日出生,教师,住阜城县。被告:阜城县阜城镇码头中学,负责人:高志刚,该校副校长。杨浩与张思远、阜城县码头中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杨浩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浩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杨浩负担。审判员  孙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