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8民初5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牛某某与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某,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8民初5564号原告:牛某某,女,1979年12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被告:丁某某,男,1979年7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原告牛某某与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牛某某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牛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海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周新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