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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81民初1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魏剑与钱国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剑,钱国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81民初1827号原告:魏剑,男,197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赤壁市。被告:钱国林,男,197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赤壁市。现下落不明。原告魏剑与被告钱国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魏剑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魏剑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魏剑负担。审判员  马小年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