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81民初1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魏剑与钱国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剑,钱国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81民初1827号原告:魏剑,男,197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赤壁市。被告:钱国林,男,197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赤壁市。现下落不明。原告魏剑与被告钱国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魏剑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魏剑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魏剑负担。审判员 马小年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