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5刑初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敬友强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敬友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725刑初95号公诉机关梓潼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敬友强,男,生于1990年10月13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梓潼县。2016年5月1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安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3月3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梓潼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梓潼县看守所。梓潼县人民检察院以梓检诉刑诉[2017]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敬友强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梓潼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敬友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梓潼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4月22日,被告人敬友强窜至安县秀水镇供销商场5楼以菜刀和瓢撬柜方式将被害人刘某现金1390元盗走。2、2016年6月21日,被告人敬友强趁帮主被害人金某保管钱包时将其信用卡盗走,随后在文昌镇董家店街邮政储蓄银行ATM上将现金6100元盗走,并刷卡消费50元。3、2016年6月24日,被告人敬友强以“买水果”为名,将被害人蒋某白色长城轿车开走,并趁机将其放在驾驶工具箱内的2000元现金盗走。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出示了以下证据: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敬友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敬友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属于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敬友强曾因盗窃被行政处罚,属于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敬友强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至1年6个月,并处罚金。另查明:被告人敬友强因涉嫌盗窃被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后,又分别于2016年6月21日、24日在梓潼县实施盗窃,梓潼县公安局于2017年3月30日上午在江油市三合镇江东路和顺小区内一出租房内将被告人敬友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敬友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理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基本情况表、户籍信息,拘留证、逮捕证、取保候审决定书,抓获经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方位图、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笔录、照片,辨认笔录,情况说明,通话记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敬友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金额954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敬友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敬友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敬友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30日起至2017年11月15日止。]二、责令被告人敬友强退赔现金9540元,发还被害人刘某现金1390元、被害人金某现金6150元、被害人蒋某现金2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跃兰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杨学雄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