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执78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建华与被执行人汪宝虎、姚世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华,汪宝虎,姚世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执78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刘建华被执行人:汪宝虎被执行人:姚世丹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刘建华与被执行人汪宝虎、姚世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汪宝虎、姚世丹名下坐落于广德县桃州镇桃州南路东侧茗桂小区A-4号楼1单元301室;现场查封了位于广德县桃州镇关山村农民小区自建房1栋。现案外人陈纪祥就本院查封的广德县桃州镇桃州南路东侧茗桂小区A-4号楼1单元301室房产向本院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本院正予以审理;广德县桃州镇关山村农民小区自建房1栋暂不具有处置条件。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暂未发现,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交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本裁定为执行依据,依法重新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剩余债权,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宣中民一初字第000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芮征兵审 判 员 徐 彬代理审判员 夏祖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张翀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