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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执18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冯宝芹与林锡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宝芹,林锡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18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冯宝芹,女,汉族,1952年12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林锡友,男,汉族,1965年10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冯宝芹与被告林锡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6民初170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截止2016年11月23日止,被告林锡友尚欠原告冯宝芹材料款8696元,被告林锡友分十期归还给原告冯宝芹,从2016年12月至2017年8月,每月的15日前向原告冯宝芹支付800元,2017年9月15日前向原告冯宝芹支付1496元,款项汇入原告冯宝芹指定账户(开户名:冯宝芹,开户行:顺德农商银行,账号:62×××02),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因债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向有关金融机构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5829.95元,本院依法予以扣划,缴纳执行费50元后,余款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向佛山市内各房管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房产;向佛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内无车辆登记;向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实际经营开办的企业。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在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院已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可依法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187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可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石升高执行员  梁伟财执行员  冼键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范 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