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民初7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苏某诉西安某某局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西安某某局,西安某某劳动服务公司服务部,陕西某某人力资源有限管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民初7408号原告:苏某某,男。被告:西安某某局。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局长。被告:西安某某劳动服务公司服务部。法定代表人:许某某,总经理。被告:陕西某某人力资源有限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与被告西安某某局、西安某某劳动服务公司服务部、陕西某某人力资源有限管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查明陕西某某人力资源有限管理公司就同一劳动争议不服市劳人仲案字(2016)第***号仲裁裁决书,先于苏某某在本院起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依法应与陕西某某人力资源有限管理公司诉苏某某的劳动争议一案并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与(2017)陕0103民初6892号陕西某某人力资源有限管理公司诉苏某某劳动争议一案并案审理。审判员 刘炜曦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 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