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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民初4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农商行与乔振军、刘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乔振军,刘琴,王奋义,王绍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4761号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址:神木县东兴街中段。法定代表人:余清才,系该行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琳,该公司职工。被告:乔振军,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住神木市。被告:刘琴,女,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住址同上。被告:王奋义,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住神木市。被告:王绍勇,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住神木市。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乔振军、刘琴、王奋义、王绍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的撤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3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宋塬远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 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