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1民初5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福州佰利隆化工有限公司与泉州龙晟轻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佰利隆化工有限公司,泉州龙晟轻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5509号原告:福州佰利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苏群,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俊猛、连细平,福建世礼(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泉州龙晟轻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安县。法定代表人:黄水龙,该公司负责人。原告福州佰利隆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龙晟轻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佰利隆化工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计837.5元,由原告福州佰利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 彩 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周璇速录员卢舒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