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4执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黄四洪、武汉鑫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四洪,武汉鑫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7)鄂0104执672号申请执行人黄四洪,男,1969年11月2日出生,武汉市人,住武汉市蔡甸区,被执行人武汉鑫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正街华茂商城1号楼(地下商场)。法定代表人刘顺秀。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104民初30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鑫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3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鑫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567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向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赵 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