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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423民初1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云南玉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白云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南玉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白云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423民初1144号原告:云南玉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龙马路下段安居小区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02734329673C。法定代表人:覃丽芬,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凌云、代大伟,云南鼎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白云兵,男,1985年2月30日生,住通海县。原告云南玉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白云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玉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玉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云南玉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亚芹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陈晓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