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5执2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赵德勤、蒙文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水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德勤,蒙文志,蒙锞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5执2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德勤,男,1974年1月14日出生,瑶族,住所地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蒙文志,男,1967年11月11日出生,壮族,住所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蒙锞锋,男,1952年12月15日出生,壮族,住所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赵德勤与被执行人蒙文志、蒙锞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8日作出的(2015)融水民一初字第7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0893.89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6月9日作出(2017)桂0225执22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蒙文志在融水××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汪洞信用社个人帐户23×××42内存款15000元;冻结被执行人蒙锞锋在融水××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汪洞信用社个人帐户23×××62内存款15000元。现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划拨以清偿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蒙文志在融水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汪洞信用社个人帐户23×××42内存款5532.78元至本院账户。二、划拨被执行人蒙锞锋在融水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汪洞信用社个人帐户23×××62内存款5532.78元至本院账户。三、解除被执行人蒙文志在融水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汪洞信用社个人帐户23×××42的冻结。四、解除被执行人蒙锞锋在融水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汪洞信用社个人帐户23×××62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开户银行:农行融水营业室户名: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账号:20×××16审判长 李炳铭审判员 潘 锦审判员 何建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杨 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