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3执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忠县交通行政执法大队与冉瑞河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忠县交通行政执法大队,冉瑞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3执592号申请执行人忠县交通行政执法大队,住所地重庆市忠县。法定代表人凌华铖,忠县交通行政执法大队队长。被执行人冉瑞河,男,1963年8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申请执行人忠县交通行政执法大队与被执行人冉瑞河行政处罚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渝0233行审84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存款3000元予以扣划,并已支付给本案申请人。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渝0233执59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查找到被执行人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尔奎审 判 员 何华林助理审判员 韩国栋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万昌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