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民初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张涛与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谋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涛,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谋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民初263号原告:张涛,男,196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辉,安徽京师(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开发区金寨南路与紫云路交叉口亚坤大厦27楼。法定代表人:张求武,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刘谋权,男,196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霞,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涛与被告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谋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张涛以与被告通过其他方式解决矛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张涛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涛撤回撤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张涛负担。审 判 长 刘秋菊审 判 员 许 林人民陪审员 孙玉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刘哓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