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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民终3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王书昆、陈力中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书昆,陈力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民终330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书昆,男,汉族,1963年4月20日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钊,南阳市宛城区关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力中,男,汉族,1975年8月18日出生,住宛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振广,河南大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书昆因与被上诉人陈力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16)豫1302民初13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书昆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钊,被上诉人陈力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振广均到庭参加诉讼。王书昆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法院(2016)豫1302民初1318号民事裁定;2、发回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事实和理由:一、该案的借条是陈力中向王书昆出具的,王书昆以陈力中为被告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告知王书昆应追加高玉清为被告参加诉讼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一审判决程序违法。1、该案一审开庭时仅有一名审判人员参加庭审,且担任法庭记录的是陈力中的委托代理人。2、一审法院对高玉清调查询问,且未经质证对该证据予以采信,不符合法律规定。陈力中辩称,1、王书昆上诉称一审程序违法的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本案涉案的款项与刑事判决中的200万元非法集资款是同一事实,高玉清的刑事案件已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根据一事不再理及刑事优先的原则,应当驳回王书昆的起诉。王书昆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陈力中返还借王书昆的现金400000元,利息自打条之日至还清之日止,每月按2分支付利息;2、诉讼费等由陈力中负担。一审法院查明事实:陈力中向王书昆借款400000元整,陈力中出具借条,内容为,陈力中身份证复印件,借条,借王书昆款肆拾万元整,以我本人房产为抵押(使用权为半月)以房屋抵押协议为准。(2015,5,23-2015,6,7号。借款人陈力中,2015年5月23日。房屋抵押协议内容为,房屋抵押协议,我叫陈力中将我壹人房产抵押给王书昆,从王书昆处借钱肆拾万元整,房产位置伏牛路,金方园小区叁号楼伍层西户,使用权为半月时间,经两家协商后同意。若超出还钱时间以我房产抵押给王书昆,两家互不找对方钱,以房产抵钱数为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书、拆迁安置附属房合同书各一份)此房归我本人所有与其他人无关。借钱人陈力中,2015年5月23日。同日,陈力中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书、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附属房合同书、安置附属房合同书原件抵押交给王书昆。后王书昆在借款400000元的条据到期后,多次催要还款未果。另查明:1、一审法院(2016)豫1302刑初24号刑事判决卷宗中《审计报告》载明,2015年4月6日王书昆与高玉清200万元借款协议,高玉清诈骗王书昆200万元。陈力中申报高玉清诈骗44万元,无借条。2、一审法院于2017年5月24日在郑州女子监狱内对高玉清的调查笔录证实,王书昆并未支付陈力中现金40万元,而是直接通过银行卡付给高玉清24万元。陈力中没有收到王书昆的钱款。3、庭审中,经一审法院告知,王书昆明确表示不同意追加高玉清参加本案诉讼。一审法院认为,王书昆、陈力中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与高玉清有直接利害关系,高玉清是该款的直接占有人。经一审法院告知和要求,现王书昆明确表示不同意追加高玉清参加本案诉讼,导致本院无法依职权追加高玉清参加诉讼。本案的诉讼主体不适格,王书昆的起诉不予支持,应依法驳回。可向案外人高玉清依法另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书昆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全额退还给王书昆。二审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虽然该案的借条是陈力中向王书昆出具的,但依据高玉清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向高玉清、王书昆、陈力中的讯问笔录以及一审法院审理中在郑州市女子监狱对高玉清的调查笔录,能够证实王书昆并未向陈力中支付所借款项,该案的实际借款人应为高玉清。王书昆称该案的40万元借款系其向陈力中交付的现金,但未出具有效证据予以证实,且与以上笔录上各方当事人的陈述相互矛盾,本院不予采信。王书昆上诉称一审程序违法的理由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采信。故一审法院以该案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裁定驳回王书昆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维持。王书昆可向高玉清另行主张权利。综上,王书昆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龚跃伟审判员  孙建章审判员  李君彦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杨松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