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民终2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陈冰与深圳市华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冰,深圳市华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周波,周涛,叶文辉,袁一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终29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冰,女,汉族,1979年1月5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伟东,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时秋芳,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华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婕。(未到庭)委托诉讼代理人:卜宏昭,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周波,男,汉族,1977年3月8日出生。原审第三人:周涛,男,汉族,1979年4月5日出生。原审第三人:叶文辉,男,汉族,1973年6月10日出生。原审第三人:袁一轩,男,汉族,1975年9月5日出生。上诉人陈冰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华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周波、周涛、叶文辉、袁一轩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4民初84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审理中,上诉人陈冰向本院提交叶文辉常驻人口个人信息表一份,证明叶文辉于2015年2月9日因疾病死亡。另查,一审法院受理该案的时间为2016年4月6日。本院认为,叶文辉于2015年2月9日因疾病死亡,而一审法院于2016年4月6日受理该案。因此,一审法院受理该案时,叶文辉因死亡已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故一审法院将叶文辉列为本案第三人,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4民初842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陈冰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唐 毅审判员 张 睿审判员 曹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开宇(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