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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2财保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程伊琳、孙长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程伊琳,孙长虹,王明芝,郑州市正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财保131号申请人:程伊琳,女,198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委托代理人李月,河南程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廷廷,河南程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孙长虹,男,197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申请人:王明芝,女,1976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申请人:郑州市正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88号11号楼12层1205号。法定代表人:郭海军,职务总经理。申请人程伊琳与被申请人孙长虹、王明芝、郑州市正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程伊琳向本院提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孙长虹所有的位于郑州市中原区棉纺西路xxxxx(郑房权证字第××号)房产一套。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提供编号为1065119192017001756号的担保函一份,为申请人程伊琳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程伊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孙长虹所有的位于郑州市中原区棉纺西路xxxxx(郑房权证字第××号)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董笑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吕益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