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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刑更2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罪犯冯龙凤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冯龙凤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刑更2596号罪犯冯龙凤,女,1988年7月19日出生于重庆市潼南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服刑。本院于2010年8月19日作出(2010)宁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龙凤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至2023年7月1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冯龙凤不服,提出上诉后又申请撤回。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日作出(2010)苏刑三终字第0126号刑事裁定,准许其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3月7日交付执行。本院先后于2014年4月8日、2015年7月29日,分别作出(2014)宁刑执字第1029号、(2015)宁刑执字第653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冯龙凤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至2021年12月10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于2017年6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以罪犯冯龙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冯龙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以来,罪犯冯龙凤在服刑期间于2015年7月、2015年12月、2016年7月、2017年1月共获得监狱表扬四次;罚金尚未缴纳。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冯龙凤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予以减刑。因该犯未能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冯龙凤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1年4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蒋跃明审判员  舒晓艺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杨 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