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322执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象州皇辉五金油漆木业装饰材料经营部、王龙中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象州皇辉五金油漆木业装饰材料经营部,王龙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22执203号申请执行人象州皇辉五金油漆木业装饰材料经营部。经营者廖世平,男,1979年7月5日出生,象州皇辉五金油漆木业装饰材料经营部店主。被执行人王龙中,男,1987-1-2出生。本院在执行(2017)桂1322执203号象州皇辉五金油漆木业装饰材料经营部与王龙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王龙中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迟迟没有履行。经本院多次开展工作,被执行人最终于2017年8月1日将全部合同款11035.91元汇入本院账户,足额实现债权人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桂1322民初129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瑞秋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黄祥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