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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2民初3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三门县乐居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与叶仙苹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门县乐居房地产经纪事务所,叶仙苹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2民初3259号原告:三门县乐居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住所地:三门县海游街道平安路**号。经营者:李季,男,197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香玲,三门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叶仙苹,女,197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原告三门县乐居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与被告叶仙苹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同年8月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门县乐居房地产经纪事务所撤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三门县乐居房地产经纪事务所负担。审 判 员 俞清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书记员 卓仲良 关注公众号“”